大工研字[2001]20号
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文章的有关问题与补充规定
各院(系):
校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《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》规定,硕士生在申请学位前,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(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硕士生导师),并署名大连理工大学在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上至少公开发表一篇论文(含录用通知),但对在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以前答辩的,可放宽为收稿通知。该规定实行后,对形成良好的学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,绝大多数研究生一经选定导师后比较积极地与导师联系,并参与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,争取发表有一定质量和水平的论文。有些院系对发表文章的刊物级别也相继出台规定。但执行一个学期后,也出现了一些问题,归纳如下:
1、 大部分院(系)未指定专人在学生论文答辩前审核论文的发表情况;
2、 指导教师对此规定的理解有差异,对硕士生的要求不一;
3、 有些院系规定必须有录用通知而无刊物级别要求,有些学生未经导师同意,花钱在档次较低的刊物上发表,而使导师有所损失;
4、 有些学生心理浮躁,以多种方式弄到某出版物的收稿通知,以此完成任务。
为完善此项工作,特提出以下补充规定:
1、 各院(系)指定专人负责审核论文的发表情况,并在硕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上签字;
2、 做出在2002年12月以前答辩的必须有录用通知规定的院(系),应同时规定硕士生发表文章必须经过导师同意;
3、 学生出示出版社的收稿通知时,需同时附论文原件,并有导师签字。
4、 各院(系)对发表论文可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规定,一经确定应严格实施。
5、 研究生院定期抽查此项工作。
研究生院
2001年12月28日